福建立法保障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女性劳动者权益
本文摘要:齐齐哈尔新闻网福州3月27日电 (记者 龙敏)福建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于3月27日闭幕,会议表决通过《福建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简称“该条例”),对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女性劳动者权益保障给出了明确规定。 该条例废旧立新,由实施办法改为条例,积极

  齐齐哈尔新闻网福州3月27日电 (记者 龙敏)福建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于3月27日闭幕,会议表决通过《福建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简称“该条例”),对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女性劳动者权益保障给出了明确规定。

  该条例废旧立新,由实施办法改为条例,积极应对新时代社会发展需要,从福建省妇女权益保障的难点问题、薄弱环节、空白区域着手,增加福建特色和惠民条款,对妇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作出制度回应。

  相较于普通劳动者,新就业形态女性劳动者权益缺乏有效保障。该条例在全国率先针对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女性劳动者权益保障作出规定,推动政府为其提供免费的两癌筛查服务;增加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女性劳动者生育保险规定;要求互联网平台企业在制定制度规则和平台算法时,充分听取女性劳动者意见,应当考虑女性劳动者生理特点。

  该条例增加生育支持和保障制度,减轻妇女和家庭生育负担,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

  回应社会热点托育问题,该条例鼓励发展托幼一体化服务,率先将国家鼓励幼儿园招收的二至三岁婴幼儿扩大至三岁以下;鼓励有条件的社区、用人单位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务;建立对依法保障职工生育权益用人单位的激励机制,多方位多举措缓解年轻人生育焦虑。

  针对“外嫁女”权益两头空等农村妇女权益被侵害现象,该条例完善妇女参与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和重大财产权益决定决议的程序性规定,重点保障妇女自主落户权益、土地山林承包权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各项权益等重大财产权益。

  福建是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该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增进在闽女台胞福祉的政策措施;鼓励和支持在闽女台胞加入当地妇女组织,参与妇女权益保障工作;鼓励闽台妇女组织开展交流合作,深化融合发展。

  该条例将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完)

【编辑:陈文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