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铁“站票坐价”有违消费公平 定价理应遵循市场价值规律
本文摘要:高铁“站票坐价”有违消费公平 李英锋 9月3日,“为什么无座和二等座是同价”话题冲上热搜。一个有座、一个无座,同样的价钱,不一样的服务,这合理吗?12306客服回应称,无座售价与二等座相同,目前的定价是根据国家发改委文件精神,由铁路运输企业自行定价

  高铁“站票坐价”有违消费公平

  李英锋

  9月3日,“为什么无座和二等座是同价”话题冲上热搜。一个有座、一个无座,同样的价钱,不一样的服务,这合理吗?12306客服回应称,无座售价与二等座相同,目前的定价是根据国家发改委文件精神,由铁路运输企业自行定价。按照价格法、铁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同时会根据市场情况,实行多档次浮动票价体系。

  对于火车“站票坐价”,已有消费者多次提出质疑,引发多轮讨论。这一次,“为什么无座和二等座是同价”话题冲上热搜,是消费者的疑惑和不满意情绪的新一轮集中释放。

  “站票坐价”不仅于情不通,让消费者难以理解和接受,于法于理也存在悖逆之处。所谓“一分钱一分货”,消费者付出的价款与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应该是对应的,应该呈现出一致性,这也是市场价值规律的基本特征。铁路站票和坐票所对应的服务舒适度、安全度、消费体验等都有明显差距,且铁路企业为站票付出的成本也要小于坐票,按理说,铁路站票的价格应该适度低于坐票的价格。

  自2016年2月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改革完善高铁动车组旅客票价政策的通知》后,铁路运输企业获得了对高铁动车客票的自主定价权,但依据《价格法》,铁路运输企业自主定价也不能随心所欲,而是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制定高铁票价时,应把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作为基本依据,并努力改进生产经营管理,降低生产经营成本,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在市场竞争中获取合法利润。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明确: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铁路运输企业给出的高铁站票价格等同于二等座的票价,缺乏价格合理性,票价与服务并不匹配,违背了市场价值规律和定价公平原则,涉嫌侵犯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铁路“站票坐价”的老做法该改改了。从绿皮火车时代,铁路系统就执行“站票坐价”,但这一传统的定价惯例不能成为支撑“站票坐价”公平性、合理性的依据和理由,不能成为妨碍铁路运输企业改革站票定价模式的绊脚石。当前,法律法规和市场经济规则日益完善,人们的法治意识和公平消费意识越来越强,对消费权利有了更高的要求。在这样的语境下,高铁“站票坐价”就显得愈加不合时宜了,与法治要求和消费者的公平消费诉求也有了不小的差距。

  铁路运输企业很有必要摒弃“站票坐价”定价模式,本着公平原则,结合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给站票设定低于坐票的合理价格,给站票打打折,推进站票价格与服务的合理对接,提升消费者的公平消费体验。铁路客运应该具备一定的公益性和社会责任感,铁路运输企业在制定站票等票价时,既要考量己方的利益诉求,也要平衡考量消费者一方的利益诉求。

  铁路客运承载着民众的出行需求,铁路客运票价关乎民众的切身利益。铁路运输企业应通过听证程序,征集消费者、监管部门、专家等的意见,确定站票价格的“打折比例”,让站票价格更具科学性、公平性、合理性,找到企业利益、消费者权益与社会责任的最大公约数。(北京青年报)

【编辑:曹子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