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盘锦“1·15”重大爆炸着火事故调查结果公布:系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本文摘要:中新社盘锦8月25日电 (记者 杨毅)辽宁省应急管理厅25日公布盘锦浩业化工有限公司“1·15”重大爆炸着火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组认定这是一起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今年1月15日13时25分左右,盘锦浩业化工有限公司在烷基化装置水洗罐入口管道带压密封作业

  中新社盘锦8月25日电 (记者 杨毅)辽宁省应急管理厅25日公布盘锦浩业化工有限公司“1·15”重大爆炸着火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组认定这是一起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今年1月15日13时25分左右,盘锦浩业化工有限公司在烷基化装置水洗罐入口管道带压密封作业过程中发生爆炸着火事故,造成13人死亡、35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8799万元人民币。

  调查报告称,事故发生后经现场勘查、专家技术分析和公安机关侦查,排除了人为破坏、自然灾害等因素引发事故的可能。事故调查组认定,盘锦浩业化工有限公司“1·15”爆炸着火事故是一起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今年1月11日,浩业化工发现事故管道弯头夹具边缘处泄漏,三次堵漏均未成功。1月15日再次堵漏时,原夹具水平端的管道焊缝处突然断裂,大量介质从断口喷出,随后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蒸气云团,遇点火源爆炸并着火。

  经专家组综合分析认定造成本次爆炸的点火源为:一是对讲机通话时的接通能量,二是作业现场吊车的排气管高温热表面。

  事故间接原因还包括建设单位未经设计变更擅自决定将事故管道用20钢代替316不锈钢;带压密封作业没有按照规范要求制定施工方案和应急措施、开展现场勘测和办理作业审批;企业特种设备日常管理严重缺位等。

  调查报告称,对事故相关企业、盘锦市应急管理局等12家责任单位进行罚款、书面检查处理。2名事故责任人因死亡免于追究责任,14名事故责任人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对48名与事故有关的公职人员追责问责,相关责任事实已移交纪委监委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处理;11名事故有关责任人员接受行政处罚。(完)

【编辑:葛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