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大V莫做网暴推手
本文摘要:近日,北京市互联网法院发布了涉网暴案件审判情况及典型案例,总结此类案件的裁判经验。其中,以“网络大V”、网络自媒体、营销号等为代表的网络意见领袖实施的网暴,不仅涉案数量急剧增加,而且针对性更强、危害更大,受到司法机关和公众的高度关注。 此次

  近日,北京市互联网法院发布了涉网暴案件审判情况及典型案例,总结此类案件的裁判经验。其中,以“网络大V”、网络自媒体、营销号等为代表的网络意见领袖实施的网暴,不仅涉案数量急剧增加,而且针对性更强、危害更大,受到司法机关和公众的高度关注。

  此次发布的多起典型案例也与一些网络意见领袖参与实施网暴有关。如面对网友私信发送的侮辱性言辞,有“网络大V”以暴制暴,通过“挂人”的方式宣泄情绪;还有“网络大V”为了吸引流量,转发有关某公众人物学术造假、个人感情生活等内容的文章,但未对文章中带有贬损、诽谤的内容尽到合理核实义务,结果导致相关文章快速传播……这些都反映出规制网络意见领袖操纵网暴行为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所谓网络意见领袖,是指网络关注人数达到一定数量,在一定行业、一定区域形成较大影响力的个人和单位,如“网络大V”、新闻媒体、知名网络评论人员等。当下,有的网络意见领袖为了吸引关注度和流量,或故意制造虚假的猎奇信息挑起网民情绪,或跟风炒作热点事件,助推侵权信息快速传播,是引发网暴的重要源头。

  网络暴力司法治理的首要难题在于,谁来为网暴承担法律责任?今年6月,“两高一部”发布了《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既要纠正“法不责众”的错误倾向,又要有所区分,“重点打击恶意发起者、组织者、推波助澜者以及屡教不改者”。“网络大V”等网络意见领袖相对于普通网民而言,发布的信息传播速度更快、覆盖面更广,一旦其参与网暴事件,往往会造成更为严重的后果。而在现实中,的确有一些网暴事件与网络意见领袖存在直接或间接的关联。因此,在具体的网暴案件中,应当将网络意见领袖作为重点关注对象。

  当前,司法机关关于防范和惩治网络意见领袖操纵或参与网暴的行为,已经形成了一定的共识,归纳起来主要有三方面:

  一是应当重点打击发起者、组织者。网暴事件中往往参与者众多,如果打击范围过广可能引发“全民违法”的问题,因此,司法机关需要贯彻分类分层治理思维,有重点地打击主观恶性大的发起者、组织者。例如,有的“网络大V”为了流量或其他私人利益,发起、组织网暴行为,或者对网暴信息的传播起到推波助澜作用,对于此类行为,司法机关应当给予重点关注。而对于受他人蒙蔽,没有尽到信息审核义务而传播网暴信息的“网络大V”等网络意见领袖,鉴于其主观恶性较小,宜从宽处理。

  二是要求网络意见领袖承担更多的法律义务。网络意见领袖掌握重要的网络话语权而在一定程度上成为“公众代言人”,其行为具有公共属性,相应的也要受到更多的法律约束。在此次北京互联网法院发布的某“网络大V”因转发不实文章恶意营销构成侵权一案中,法院就确立了“网络大V”对转发信息需要承担核实义务的裁判规则,未尽到核实义务造成网暴信息传播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可见,网络意见领袖作为特殊主体,有义务保障发布信息的真实性。

  三是明确网络意见领袖参与网暴的法律责任。“网络大V”等一旦传播网暴信息,很容易成为新的传播源,误导粉丝群体参与网暴。因此,网络意见领袖凡是参与网暴的,无论其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都有责任阻止网暴信息传播蔓延,并赔礼道歉;给被害人造成损害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网络暴力广泛存在于网络空间,系统治理难度大。司法机关对网络意见领袖操纵网暴的行为予以重点关注,既充分贯彻了轻重有别的治理思维,也找到了合适的司法“锚点”。司法力量的汇入,增强了对此类行为惩治的有效性,能够督促网络意见领袖加强自我约束。同时,司法的良性调控,有助于进一步发挥网络意见领袖作为社会“公知”的角色作用,引导全社会形成拒绝网暴的良好氛围,最终实现网暴司法善治的目标。

  (法治日报)

【编辑:李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