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记者 赵红旗
“这道25元的菜退钱,再赔1000元了事。”
“厨师又不是故意的,啥也别说了,退您25元菜钱,再赔300元算了。”
李某在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某粥店就餐,点了两份粥,1份煎包,1份手撕包菜,总价值50元,他在手撕包菜里发现一根钢丝球铁屑丝,遂找店长讨要说法。
因双方在赔偿事宜上分歧过大,李某将某粥店投诉至市场监管部门。涧西区市场监管部门派出工作人员到现场了解情况,并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粥店店长认为,菜里有一根钢丝球铁屑丝,是后厨在洗锅时不小心落下的,并没有给原告造成人身伤害,退菜价款25元可以接受,不愿意赔偿。
在第一次调解无果后,市场监管部门对粥店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并就赔偿事宜再次进行调解,最终因双方分歧过大而终止调解。
“那咱们就法庭上见!”李某认为,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或者损失3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某粥店所销售的涉案食品手撕包菜中存在钢丝球铁屑丝,应当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故要求其予以退款并支付1000元赔偿金。
“我们店愿意退还给李某手撕包菜价款25元,其要求赔偿1000元不合理,我们愿意赔偿300元。”在庭审中,某粥店负责人说。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作为餐饮服务行业,应当保证餐饮服务的质量和接受服务方就餐过程中的舒适性,被告为原告加工制作的手撕包菜中确实混有一根钢丝球铁屑丝,可见被告提供的餐饮服务确有一定瑕疵,存在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退还价款25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就原告根据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要求被告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问题,法院认为该问题的争议焦点为:餐饮服务行业根据消费者要求即时制作加工餐品行为的性质是食品生产还是食品经营?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餐饮服务是指通过即时制作加工、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及设施的服务活动。食品安全法第二条规定,食品生产包括食品生产和加工,食品经营包括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另外,餐饮服务行业对食品的即时制作加工行为,通常系根据消费者选择和要求实施的服务行为,行为对象是特定的消费者,而食品生产行业对食品进行生产、加工的行为,通常系根据被行政许可的生产范围和期限实施的营业行为,行为对象是不特定的社会大众。
根据上述依据,法院认为,餐饮服务行业根据消费者要求即时制作加工餐品行为的性质,当属食品经营。鉴于原告李某未有证据证明被告某粥店工作人员在加工制作手撕包菜过程中明知钢丝球铁屑丝存在而依然进行烹饪,或者故意将钢丝球铁屑丝放入菜品,或者在发现菜品中混有钢丝球铁屑丝后仍继续提供菜品等情形,法院认为,本案情形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向其增加赔偿10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被告某粥店自愿赔偿原告300元的答辩意见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亦不违背公序良俗,综合本案具体案情,考虑到合同标的物价款,该金额较为公平合理,依法确认被告向原告赔偿300元。
涧西区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某粥店退还原告李某手撕包菜价款25元,并向其赔偿300元,驳回原告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承办法官李晓佳表示,被告作为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最大程度保障顾客就餐的舒适性及良好的用餐体验,最大程度避免顾客就餐过程中发生不适,被告即时加工制作的菜品中混有一根钢丝球铁屑丝,必定会影响原告作为消费者的食用感受,被告仍需改进工作。餐饮店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最大程度避免出现不卫生、食品异物等就餐不适的现象。作为消费者,要避免冲动、理性维权,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法治日报)
【编辑:付子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