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生实习要小心避“坑”
本文摘要:“实习工资每月300元。”近日,广西南宁某公司发布的一则实习生招聘通知引发关注。有评论称:“一天给10元,吃饭都不够。”眼下正值暑假,不少在校生为完成学校实践课程或丰富个人简历,走进企事业单位实习。用人单位与实习生之间是什么用工关系?实习生又该

  “实习工资每月300元。”近日,广西南宁某公司发布的一则实习生招聘通知引发关注。有评论称:“一天给10元,吃饭都不够。”眼下正值暑假,不少在校生为完成学校实践课程或丰富个人简历,走进企事业单位实习。用人单位与实习生之间是什么用工关系?实习生又该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实习工资每月300元是否合理?对此,南宁当地某人社局工作人员回应称,若是未毕业的学生以学习为目的开展实习,“待遇方面,没有明确的规定”。

  “普遍的司法观点认为,全日制在校学生无论是假期务工还是从事兼职,都不属于‘以就业为目的’的劳动。”河南九博律师事务所律师郑义权向《工人日报》记者表示,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此类实习中的在校生与用人单位建立的并非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仅存在雇佣劳务关系,“劳务关系中没有最低工资限制,劳务报酬由双方自行协商。”

  郑义权表示,在实践中,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劳动仲裁部门不认可大学生为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学生因此无法受到劳动法保护。部分用人单位利用这一规定,以低廉价格雇佣在校生劳动。

  在校实习生未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没有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身份,意味着不适用劳动法相关规定,但这是否表明他们不享受相关权益?

  记者查阅相关判例发现,“工资被拖欠”“受伤难维权”等问题在涉及在校实习生的劳动纠纷中多次出现。今年3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涉欠薪的案件,案涉公司被判支付拖欠在校实习生李某的劳务费12950元。在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披露的某在校实习生受伤案中,法院判决实习单位承担80%责任,学校承担20%责任。

  上述两起案件的法官在审理中指出,当事人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关系,但建立了劳务关系,《民法典》是审理过程中的重要判决依据。记者在案件判决书中看到,实习协议等证据同样在事实认定过程中起到了关键作用。

  在一项针对2007名受访大学生开展的调查中,数据显示,70.0%的大学生在暑假参加了实习,38.1%的实习生表示遇到过“成为廉价劳动力”的情况,“无效实习”“付费实习”“中介骗局”“扣押证件”“不开证明”等“坑”亦时有出现。

  教育部2019年颁布的《关于加强和规范普通本科高校实习管理工作的意见》指出,“实习是高校实践教学的重要环节之一”。那么,在校实习生如何“避坑”?怎样从制度层面破解现实困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除应当认真审核用工单位是否具备合法用工主体资格外,学生还应要求与单位签订用工协议,明确约定用工时间期限、工作内容、伤害赔偿、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事项。”郑义权告诉记者,如果在校实习生无法签订用工协议,也应注意留存证明劳务关系存在的证据材料,如工资条、工作牌、聊天记录等,以便维护自身权益。

  在法律与政策层面,有专家提出,应明确在校实习生身份属性、与用人单位间的特殊关系、校企权利义务等,完善实习相关配套政策。

  在郑义权看来,应加强对在校生的普法教育,构建校内申诉制度。健全勤工助学体制,筛选优质企业,开拓高质量助学渠道。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加强对在校实习生的保护力度,提高企业违法成本。

  陈丹丹

  (工人日报)

【编辑:付子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