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出票推行“强实名”,需先完善退票机制
本文摘要:■ 社论 作为改变原有秩序者,演出方有责任完善观演规则、售票规则,保障消费者的合理利益不受损失。 “倒票难了,但退票也难了。” 据红星新闻报道,在社交平台上,虽然大多数人对打击黄牛表示欢迎,但也能看到不少观众对强实名购票的抱怨。有歌迷称,提前

  ■ 社论

  作为改变原有秩序者,演出方有责任完善观演规则、售票规则,保障消费者的合理利益不受损失。

  “倒票难了,但退票也难了。”

  据红星新闻报道,在社交平台上,虽然大多数人对打击黄牛表示欢迎,但也能看到不少观众对强实名购票的抱怨。有歌迷称,提前买了演唱会的门票,因为个人原因不能到场,联系了购票平台却被告知不允许退换,也不能转赠。

  眼下经济复苏,演出市场火爆,很多演唱会出现“一票难求”的景象。为打击黄牛高价倒票,一些演唱会主办方开始实行“强实名”的观演规则,进场需进行“人、脸、证”三合一验证,这导致消费者手里的门票失去转让渠道,一旦因故无法出席演唱会的话只能独自承受损失。

  “黄牛”行为本质上是一种囤积居奇、扰乱市场的违法行为,破坏了演出票务市场的秩序,增加了观众的购票成本,是演出方和观众的共同敌人,各方面都希望对黄牛进行严厉打击,但不能因实行“强实名”而使消费者无法退票、转让,这意味着打击黄牛的代价完全由消费者单方面承担了。

  事实上,消费者因为各种原因无法到场而发起门票转让,这是合理需求。但“强实名”实行后,门票也无法退换转让给他人,消费者手中成百上千元的门票只能沦为废纸,这显然也是不公平的。

  消费者之所以普遍寻求私下转让门票,是因为演出门票不支持退换属行业内的长期规则,其存在也有一定的合理性。如果允许消费者随意退票的话,确实也会伤及演出方的合理权益。

  在原本的市场下,演出门票售出不退,而消费者可以在“二级市场”进行转让,但“强实名”的新秩序建立后,门票无法合理转让的新矛盾暴露出来。作为改变原有秩序者,演出方有责任完善观演规则、售票规则,保障消费者的合理利益不受损失。

  比如,江苏省消保委就建议,相关平台可根据演出特性和时间安排,探索推出“阶梯退费”方案。在实名制下,消费者在遇到特殊情况时可以选择退费,并根据不同时间承担不同费率的违约金。同时,可推出“候补”机制,允许其他消费者按照购票时间依次递补。而部分平台已经在此方面开始先行先试。

  事实上,尽管电影票、演出票售出不退的规则历史悠久,但随着技术的进步,其存在的合理性也已不再牢固。比如,人工售票时代如果允许随便退票的话,组织方很难随时处理被退票的座位,但现在售票系统可以简单地完成这一操作。

  现实中,电影票“一经售出,概不退换”的规则也正在被推翻。2018年9月,中国电影发行放映协会发布《关于电影票“退改签”规定的通知》,要求各院线、影院投资公司、影院与第三方购票平台要完善电影票“退改签”规定。

  电影票已允许退改签,演出票是否还要固守陈规?与电影放映相比,演出有其特殊性,电影可以随时停止放映,但演出却由于组织成本高昂而很难承受演出前被集中退票的损失。不过,除了这种极端情况,演出组织者应允许消费者出于合理原因下的退票操作,哪怕消费者支付部分违约金。

  从道理上而言,既然允许演出组织者可以因天气等不可抗力而取消演出,对等地,也该允许消费者因不可抗力取消观看演出。

  近年来,技术赋能的“强实名”在很多垂直市场领域被推广实行,有效遏制了“黄牛”恶意倒票,同时还提升了消费者的消费体验。比如,旅客在实名购买高铁票后就可以很方便地退改签,希望演出行业在实行“强实名”打击“黄牛”的同时,也能给消费者带来更好的服务,至少要避免“误伤”。

  (新京报)

【编辑:付子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