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秦岭生态环境保护 中国七省(市)共筑“司法屏障”
本文摘要:(杨英琦)秦岭沿线七省(市)高级人民法院秦岭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会议27日在陕西柞水县召开。甘肃、青海、陕西、四川、重庆、湖北、河南七省(市)高级人民法院当日共同签署《秦岭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协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

  中新社陕西商洛4月27日电 (杨英琦)秦岭沿线七省(市)高级人民法院秦岭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会议27日在陕西柞水县召开。甘肃、青海、陕西、四川、重庆、湖北、河南七省(市)高级人民法院当日共同签署《秦岭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协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

  秦岭被誉为中国的“生物基因库”和“绿色水库”,具有调节气候、保持水土、涵养水源、维护生物多样性等诸多功能,是重要的生态屏障,其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多年来备受关注。

  据了解,此次会议是中国法院系统首次就秦岭生态环境保护问题召开的专门会议。会议上签署的《框架协议》旨在推动建立“联动联创、共治共享”的秦岭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协同机制,不断强化秦岭环境资源案件审判职能作用,实现秦岭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和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高质量发展,助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代化建设。

  《框架协议》包括协作目标、协作原则、协作机制、附则四个部分。协作法院通过构建“联席会议、委托合作、要案会商、交流研讨、联动互通、案例发布、联合宣传、共建共享”的环境资源审判司法协作机制,形成秦岭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合力。

  “秦岭的生态保护是一项长期工程,也是一项系统工程。”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党务廉政专员毛宜全表示,近年来,秦岭沿线各省市人民法院不断延伸司法服务职能,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为秦岭美景永驻、青山常在、绿水长流贡献了司法智慧和力量。

  当日,秦岭沿线七省(市)高级人民法院还共同发布了《秦岭生态环境司法保护陕西宣言》,其中提到,将坚持恢复性司法理念,探索“恢复性司法实践 社会化综合治理”模式,并发挥法院的司法能动性,积极拓展、延伸司法职能,通过司法建议等方式,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在秦岭生态环境治理体系中的独特作用。(完)

【编辑:李岩】